1564、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以________为主组织实施。 1565、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管理,将其违法行为记录等作为________的依据。 1566、出租汽车驾驶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发证机关________其从业资格证。 1567、继续教育周期自出租汽车驾驶员________起计算。 1568、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________手续。 1569、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每个连续计算的继续教育周期内,应当接受不少于________学时的继续教育。 1570、出租汽车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应当在1年内完成不少于________学时的继续教育。 1571、出租汽车驾驶员累计注册时间满3年的,应当接受不少于________学时的继续教育。 1572、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________。 1573、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内,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的,应当在________内向原注册机构报告,并申请注销注册。 1574、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考试取得从业资格,并进行________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1575、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________内申请延续注册。 1576、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自己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持其________申请注册。 1577、_______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1578、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________。 1579、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实行________的考试大纲。 1580、首次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应当在________完成。 1581、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________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1582、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拒载的,扣除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计分5分。 1583、出租汽车驾驶员私自改装、调整计价器造成计费失准的,扣除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计分20分。 1584、为保护出租汽车驾驶员隐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向社会提供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服务。 1585、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加强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 1586、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故意绕道的,扣除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计分5分。 1587、出租汽车驾驶员运营过程中使用服务忌语的,扣除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计分3分。 1588、出租汽车驾驶员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扣分与加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1589、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规定携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扣除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计分3分。 1590、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1591、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0分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 1592、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届满后30日内,持本人的从业资格证件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1593、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共5种。 1594、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595、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5分。 1596、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遵守法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运营服务等四方面内容。 1597、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驾驶员在出租汽车服务中遵纪守法、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和运营服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1598、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599、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600、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其从业资格证中予以记录。 1601、出租汽车驾驶员载客结束后不给付乘客专用发票的,扣除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计分5分。 1602、出租汽车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后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应当在1年内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 1603、出租汽车驾驶员运营过程中不按规定着装,仪容仪表不整的,扣除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计分3分。 1604、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每个连续计算的继续教育周期内,应当接受不少于54学时的继续教育。 1605、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自取得从业资格证之日起计算。 1606、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1607、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到其所属的出租汽车企业完成注册。 1608、出租汽车驾驶员已取得甲地从业资格证,现需到乙地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其在乙地参加区域科目考试合格后,可在乙地领取新的从业资格证。 1609、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自己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不需要申请办理从业资格注册手续。 1610、出租汽车驾驶员运营过程中向车外抛物、吐痰或在车内抽烟的,扣除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计分5分。 1611、申请人若首次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其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可在不同的区域完成。 1612、出租汽车经营者可以先招聘驾驶员并安排上岗,再组织其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1613、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到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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